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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适用于手持式旋转割草机(以下简称割草机),其动力来源为汽油发动机或电动机(市电或电池),不具备骑乘机构,且用途为家庭或类似用途。本标准定义了相关术语,并规定了性能特征及其测试要求。家庭或类似用途的割草机是指主要用于维护家庭草坪或草地,而非公共设施、公园、运动场等场所或农业和林业用途的割草机。本标准不包含任何安全相关的规范或噪声排放要求。安全相关的规范载...
| 力传感器 最小灵敏度 2.5%,记录频率至少 25 Hz | 用于测量推力和回收力。 |
| 振动试验台 由 90 毫米宽的硬木条组成,间距 10 毫米,交替高低 8 毫米 | 用于进行割草机的耐久性振动测试。 |
| 称重/体积测量装置 容量 10 升的桶 | 用于测量草屑收集体积和剩余体积。 |
| 能量测量仪 适用电源 | 用于测量电动割草机的能量消耗。 |
| 草坪清扫机 工作高度 30 毫米 | 用于测定测试后草地上的剩余草屑体积。 |
| 转速表 精度至少±2.5% | 用于在测试前测量发动机的最高转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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