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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等纺织原料公量检验的抽样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等纺织原料的公量检验。
| 天平 最小分度值 0.01 g | 用于称量皮重、回潮率样品及萃取物质量。 |
| 烘箱 温度 105°C | 用于试样烘干。 |
| 磅秤 最小分度值 0.1 kg | 用于称量毛重。 |
| 索氏萃取器 浸提管容量 850 mL,配有 250 mL 烧瓶 | 用于可萃取物含量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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