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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辆(如轿车、卡车、旅行车、卡车等)和农林拖拉机和机械的驾驶室所用材料在暴露于小火焰后的可燃性测试方法,规定了以下内容。
| 样品夹具 两个U形板或框架,耐腐蚀材料,尺寸见附图4 | 用于固定样品进行测试的装置 |
| 气体燃烧器 本生灯,内径(9.5±0.5)mm | 提供小点火源 |
| 燃烧室 不锈钢材质,尺寸见附图2 | 用于进行燃烧测试的密封腔室,配有观察窗和通风孔 |
| 秒表 精度0.5秒 | 用于测量燃烧时间 |
| 金属梳 长度至少110mm,每25mm有7-8个光滑圆齿 | 用于梳理有绒毛或簇绒表面的样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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