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术语 | 描述 |
|---|---|
| 打火机 lighter | 手动操作的火焰产生装置,使用燃料,包括丁烷或液体燃料,通常用于点燃香烟、雪茄和烟斗,并可能预见用于点燃纸张和蜡烛、灯笼的灯芯等材料,制造时带有整体燃料供应,无论是否可重新加注燃料。 |
| 可加注可维修打火机 refillable repairable lighter | 可加注的打火机,生产商应要求向主管当局提供必要的文件,证明打火机的设计、制造和投放市场是为了确保在至少五年的使用寿命内持续预期安全使用,可维修,并满足特定条件。 |
| 儿童吸引力打火机 child-appealing lighter | 打火机,包括任何可以后期加入的支架或附件,其以任何方式类似于通常被认为对51个月以下儿童有吸引力或供其使用的其他物品,或具有娱乐性音频效果或动画效果。 |
| 成功操作 successful operation | 在5.8中指定的两个5分钟测试期内,替代打火机发出的任何持续时间的信号。 |
| 生产商 producer | 制造商或其代表,或供应链中其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士。 |
| 替代打火机 surrogate lighter | 近似于外观、大小、形状和重量,并在所有影响儿童抵抗力的其他因素(包括操作方式)上与供消费者使用的打火机相同的装置,无燃料,不产生火焰,但在通常会产生火焰的操作方式下产生清晰可辨的听觉或视觉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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