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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典2025年版三部 品种正文第一部分 序号 65

美利体育登录入口官网:口服Ⅰ型Ⅲ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人二倍体细胞)

拼音 Koufu I Xirg Ⅲ Xing Jisuihuizhiyan Jiandu Huoyimiao (Ren Erbeiti Xibao)

正文第 185 页 · 品种正文第一部分

说明

本品概说

本品系用脊髓灰质炎病毒Ⅰ、Ⅲ型减毒株分别接种于人二倍体细胞,经培养、收获病毒液制成的二价液体疫苗,用于预防Ⅰ型和Ⅲ型脊髓灰质炎。

基本要求

制品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制造

生产工艺

2制造

2.:生产用细胞

生产用细胞为人二倍体细胞(2BS株,KMB株或经批准的其他人二倍体细胞)..

2.1.1细胞管理及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质量控制(通则0234)规定。

每批原液的生产应来自复苏扩增后的同一细胞批。

各级细胞库代次应不超过批准的限定代次:

2.1.2细胞制备

取工作细胞库中的细胞,经复苏、消化、置适宜温度下静置或旋转培养制备的一定数量并用于接种病毒的细胞为一个细胞批。

2.2毒种

2.2.1名称及来源

生产用毒种为脊灰质炎病毒Ⅰ,Ⅲ型减毒株;可用I、Ⅲ型Sabin株,Ⅰ、Ⅲ型Sabin纯化株,中Ⅲ株或经批准的其他毒株,各型Sabin毒株和Pfizer株来源于世界卫生组织(WHO),中Ⅲ株来源于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

2.2.2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及质量控制(通则0233)规定。

2.2.2.1 原始种子

原始毒种Ⅰ、Ⅲ型Sabin株及中Ⅲ株均由毒种研制者制备和保存。

2.2.2.2主种子批

主种子批I型 Sabin株的传代应不超过SO+2,Ⅲ型Sabin株应不超过 SO+1;中Ⅲ株传代水平应不超过中Ⅲ2代:Ⅲ型Plizer株主种子批为RSO1.

2.2.2.3 工作种子批

原始种子至工作种子批I型Sabin株传代不得超过3代,Ⅲ型Sabin株及其他纯化株包括Pfizer株传代不得超过2代,中Ⅲ株传代不得超过3代。

2.2.3种子批毒种的检定

主种子批应进行以下全面检定,工作种子批进行2.2.3.1--2.2.3.10项检定,或按另行批准的进行,

2.2.3.1鉴别试验

取适量I型或Ⅲ型单价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病毒供试品混合,置37℃±0.5℃孵育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5℃±0.5℃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型别应准确无误,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2.2.3.2病毒滴定

采用微量细胞病变法。取毒种做10倍系列稀释,取适宜的至少3个稀释度病毒液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5℃±0.5℃培养,7天判定结果。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lgCCID50/ml,应同时进行病毒参考品滴定:

2.2.3.3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2.2.3.4分枝杆菌检查

以草分枝杆菌(CMCC95024)或牛分枝杆菌菌株BCG作为阳性对照菌。取阳性对照菌接种于罗氏固体培养基,于37℃培养3~5天收集培养物,以0.9%氯化钠溶液制成菌悬液,采用细菌浊度法确定菌含量,该菌液浊度与中国细菌浊度标准一致时活菌量约为2×10^7CFU/ml。稀释菌悬液,取不高于100CFU的菌液作为阳性对照。

供试品小于1ml时采用直接接种法,将供试品全部接种于适宜固体培养基(如罗氏培养基或Middlebrook7H10培养基),每种培养基做3个重复;并同时设置阳性对照。将接种后的培养基置于37℃培养5-6天,阳性对照应有菌生长,接种供试品的培养基未见分枝杆菌生长,则判为合格

供试品大于1ml时采用薄膜过滤法集菌后接种培养基。将供试品以0.22um滤膜过滤后,取滤膜接种于适宜固体培养基,同时设阳性对照、所用培养基、培养时间及结果判定同上。

2.2.3.5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2.3.6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2.3.7家兔检查

取体重为1.5~2.5kg的家兔至少5只,每只注射10ml.其中1.0ml皮内多处注射,其余皮下注射,观察3周。到期存活动物数应不低于80%,无B病毒和其他病毒感染判为合格,家兔在24小时以后死亡,疑有B病毒感染者应尸检,须留神经组织和脏器标本待查,用脑组织做10%悬液,用同样方法接种5只健康家兔进行检查:观察到期后动物应全部健存。

2.2.3.8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305),应符合规定。

2.2.3.9rct特征试验

将单价病毒液分别于36.0℃±0.1℃及40.0℃±0.1℃进行病毒滴定,试验设1-对照(生产毒种或已知对人安全的疫苗),如果病毒液和1-对照在36.0℃±0.1℃的病毒滴度与40.0℃±0.1℃的滴度差不低于5.0lg,则rct特征试验合格。

2.2.3.10 SV40核酸序列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4),应为阴性。

2.2.3.11免疫原性检查

建立或变更主种子批时应确认主种子批的免疫原性,必要时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相应的临床试验,

2.2.4毒种保存

液体毒种需加入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溶液,于-60℃以下保存.

2.3单价原液

2.3.1细胞制备

按2.1.2项进行。

2.3.2培养液

采用适宜的培养液进行培养。如培养液含新生牛血清,其质量应符合要求(通则3604)。

2.3.3对照细胞外源病毒因子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2).应符合规定:

2.3.4病毒接种和培养

将毒种接种细胞,培养至细胞出现完全病变后收获。病毒接种量及培养条件按批准的执行。

2.3.5病毒收获

同一细胞批收获的病毒液经澄清过滤,为单一病毒收获液。

2.3.6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7单一病毒收获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于-20℃及以下保存不超过6个月。

2.3.8单一病毒收获液合并浓缩

同一细胞批制备的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合格后可合并,即为单价原液,合并可在浓缩前或浓缩后进行。

2.3.9单价原液检定

按3.2项进行。

2.3.10单价原液保存

于2~8℃保存不超过30天,于-20℃及以下保存不超过6个月。

2.4半成品

2.4.1配制

单价原液加入终浓度为1mol/L的氯化镁溶液,经除菌过滤后即为单价半成品,取适量1型、Ⅲ型单价半成品,按一定比例进行配制,即为二价疫苗半成品。

2.4.2半成品检定

按3.3项进行。

2.5成品

2.5.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通则0239)规定。

2.5.2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通则0239)规定。

2.5.3规格

每瓶0.5ml(5人份),1.0ml(10人份)或2.0ml(20人份)。每1次人用剂量为2滴(相当于0.1ml),含脊髓灰质炎活病毒总量应不低于6.12lgCCID50: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0lgCCID50,Ⅲ型应不低于5.50lgCCID50:

2.5.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通则0239)规定。

检定

质量检定

3检定

3.1单一病毒收获液检定

3.1.1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lgCCID50/ml。

3.1.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1.3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2单价原液检定

3.2.1鉴别试验

按2.2.3.1项进行.

3.2.2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lgCCID50/ml。

3.2.3猴体神经毒力试验

依法检查(通则3305),应符合规定。

3.2.4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5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3.3半成品检定

3.3.1病毒滴定

按2.2.3.2项进行,单价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50lgCCID50/ml。二价疫苗半成品病毒滴度应不低于7.12lgCCID50/ml、其中Ⅰ型应不低于7.00lgCCID50/ml,Ⅲ型应不低于6.50lgCCID50/ml。

3.3.2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成品检定

3.4.1鉴别试验

取适量Ⅰ型、Ⅲ型混合脊髓灰质炎病毒特异性免疫血清与适量本品混合,置37℃±0.5℃中和2小时,接种Hep-2细胞或其他敏感细胞,置35.5℃±0.5℃培养,7天判定结果,应无病变出现。同时设血清和细胞对照,均应为阴性。病毒对照应为阳性。

3.4.2外观

应为澄清无异物的橘红色液体。

3.4.3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4.4病毒滴定

取疫苗3瓶,可单瓶分别滴定或混合后滴定,按2.2.3.2项进行,二价疫苗每1次人用剂量0.1ml,单瓶或混合样品的总病毒滴度应不低于6.12lgCCID50/ml,其中Ⅰ型应不低于6.00lgCCID50/ml,Ⅲ型应不低于5.50lgCCID50/ml.

3.4.5热稳定性试验

热稳定性试验应当由生产单位在成品入库前取样测定,应与病毒滴定同时进行。37℃放置48小时后,按2.2.3.2项进行病毒滴定,每1次人用剂量病毒滴度下降应不高于0.5lg.

3.4.6抗生素残留量

生产细胞制备过程中加入抗生素的应进行该项检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法(通则3429)美利体育登录入口官网,应不高于50ng/剂。

3.4.7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4.8pH值

依法检查(通则 0631),pH应在6.5~7.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储存 · 运输 · 效期

4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自生产之日起,于-20℃及以下保存,运输应在批准的条件下进行,有效期为24个月,生产日期为半成品配制日期:

使用说明

临床应用说明

5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包装及贮运管理(通则0239)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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