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适用于经浓缩厂处理或通过高浓铀与其他铀混合制备、且铀-235浓度低于5%的核级六氟化铀(UF6),该产品专用于燃料制造。
本规范旨在确立两类产品的杂质及铀同位素限值:一是富集商业级UF6,使其在燃料设计与制造方面等效于由天然UF6制备的富集铀;二是富集再处理UF6,即在不与商业天然UF6稀释的情况下进行富集的产品。对于此类UF6,可能需要本规范未定义的特别规定,以确保燃料性能并保护人员、美利体育官网首页网址及环境安全。
本规范为核工业提供富集UF6的标准,用于生产可烧结的二氧化铀(UO2)粉末以制造燃料。相关方可另行约定其他适用条件。本规范未全面涵盖防止临界事故、职业健康安全或运输的所有规定。遵守本规范不免除用户遵守所有适用国际、联邦、州及地方法规的义务。
本规范中采用国际单位制(SI)数值为标准值,括号内数值仅供参考。
| 术语 | 描述 |
|---|---|
| 商业天然UF6 Commercial Natural UF6 | 来自天然未辐照铀的UF6(每100克铀含0.7116±0.004克235U)。 |
| 再处理UF6 Reprocessed UF6 | 由在辐照设施中暴露过的铀制成的UF6,随后与裂变产物和超铀同位素化学分离。 |
| 高浓缩铀 Highly Enriched Uranium | 235U含量为20%或更高的任何形式的铀。 |
| 浓缩商业级UF6 Enriched Commercial Grade UF6 | 由商业天然UF6或衍生浓缩UF6浓缩的UF6,符合浓缩商业级UF6的规范限制。 |
| 浓缩再处理UF6 Enriched Reprocessed UF6 | 由再处理UF6浓缩的UF6,任何再处理UF6与商业天然UF6或衍生浓缩UF6的混合物,超过浓缩商业级UF6的第4和第5节的适用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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