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在大气压及试验温度下,测定具有足够蒸气压以在空气中形成可燃混合物的化学品的可燃性浓度下限(LFL)和上限(UFL)的试验方法。该方法适用于存在惰性稀释气体时的测定,且规定不得使用强于空气的氧化剂。
本试验方法基于电点火及火焰传播的目视观察。当火焰难以观察(如传播不规则或可见光谱内发光不足)、试验材料需要较大点火能量或材料特性导致结果难以复现时,用户可能面临挑战。对于某些难燃材料(如氨及某些卤代烃),其可燃与不可燃浓度之间的界限可能较宽且不明显。
可燃性极限数据可用于制定挥发性化学品安全操作指南,特别是评估气体和蒸气处理时的通风要求。需注意,本方法测定的参数旨在提供可燃性参数的最佳表征,其应用需结合相关安全标准(如NFPA 69)规定的安全裕度,这与旨在提供保守表征的欧洲测试方法存在本质区别。
| 测试容器 5000 cm? 硼硅酸盐玻璃圆底烧瓶,短颈,直径约 222 mm,高 305 mm | 用于容纳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物的密闭容器,需配备绝缘室和点火装置。 |
| 点火装置 火花间隙点火器或熔断丝点火器 | 用于提供点火能量以引燃混合气体的装置,包括电极棒、火花间隙或铜丝熔断器。 |
| 磁力搅拌器 实验室级磁力搅拌器,可穿透测试室底部 | 用于在测试容器内搅拌混合气体,确保混合均匀和热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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